标题: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07-0/2020-0002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统计局 |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通知 | ||
概述: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5-1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5-11 11:25:5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统办字〔2020〕5号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通知要求,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实际,现就全盟统计系统做好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紧迫性、重要性,增强抓工作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担当意识
近年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的有关文件和做法。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的政府或部门文件中将统计机构作为上述指标的责任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严重违背统计法精神,不利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全盟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从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确保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所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坚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自觉抵制、反对将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第一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的做法,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其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二、清理内容及年度
(一)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范围包括:将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满意度、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指标。
(二)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内容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当地发改、经贸、工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
(三)全面清理纠正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内容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
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四)清理年度:2016年至2020年3月。
三、要求
(一)思想重视,主动担当。全盟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清理工作作为“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好。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担当,一线组织,要把清理排查工作作为一项管当前、管长远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务必通过清理排查和整改工作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和及时纠正。
(二)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要立即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深入查摆,要立行立改,如实报告。对历年以来收到和制发的文件等进行全面自查,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坚决清理废止或修改与统计法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坚决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有关做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中,有不符合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的,各级统计机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抵制、制止,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再有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不相符的文件和做法。
(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各单位查摆清理情况,自此通知下发后,今后如再发现有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要求不符的文件和做法,一旦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统计局党组将以违反统计政令、违反统计法精神,对问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同时,会同有关地方、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两个责任”问责。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务于4月30日前,向盟统计局上报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全面清查纠正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理的组织实施情况、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表现、统计机构作为责任单位的具体指标和纠正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对严重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和《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各单位上报材料和报表的纸质版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材料的电子版发至盟统计局公文传输系统。
特此通知。
锡盟统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