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盟农牧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锡林郭勒盟第二次农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锡林郭勒盟统计局
2008年3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我盟与全国、全区同步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农牧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盟境内的农村牧区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嘎查)和乡(苏木)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牧业生产条件、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农牧业土地利用、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就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村牧区社会服务、农村牧区居民生活,以及乡(苏木)镇、村民委员会(嘎查)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牧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盟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4400人,填报普查表近25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盟有关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的工作安排,锡林郭勒盟农普办和锡盟统计局现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的基本情况
第二次全盟农牧业普查共调查了81个乡(苏木)级行政单位,其中乡(苏木)24个,镇34个,街道办事处7个,具有乡(苏木)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16个;村(嘎查)级组织1001个,其中村委会(嘎查) 854个,居委会109个,具有村(嘎查)级职能的农场38个;住户122858个,其中在农村牧区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21239个。
一、农牧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盟共有农牧业生产经营户117318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388个。全盟共有农牧业从业人员283562人,农牧业技术人员3369人。
二、主要农牧业机械
2006年末,全盟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298台,小型拖拉机41536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086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9031台,联合收割机292台。
三、农村牧区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盟17.2%的乡(苏木)镇地域内有火车站,32.8%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86.2%有邮电所,87.9%有储蓄所,15.5%有公园,20.7%有综合市场,13.8%有农畜产品专业市场。
全盟70.6%的镇实施集中供水,8.8%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0.6%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盟64.8%的村(嘎查)通公路,78.1%通电,95.0%通电话,92.8%能接收电视节目。10.0%的村(嘎查)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9%实施垃圾集中处理,2.4%有沼气池,11.0%完成改厕。18.0%的村(嘎查)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牧区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盟15.5%的乡(苏木)镇有职业技术学校,60.3%有广播、电视站,96.6%有医院、卫生院,32.8%有敬老院。
21.1%的村(嘎查)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15.8%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7.3%有幼儿园、托儿所,3.6%有体育健身场所,21.5%有图书室、文化站,7.3%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40.6%有卫生室(站、所),50.8%有持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1.0%有持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全盟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总量300906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5%。农村牧区从业人员278831人,占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2.7%。农村牧区外出从业劳动力21903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2.7%。
六、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牧区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61.9平方米。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8.1%的住户使用管道水。51.5%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含牛羊粪等)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2.7台,固定电话44.2部,手机43.9部,电脑0.5台,摩托车61.8辆,生活用汽车8.5辆。
注:
1.乡(苏木)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盟农牧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苏木)级行政单位包括乡、苏木、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苏木)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58个乡(苏木)镇,其中乡(苏木)24个,镇34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苏木)级农场。
2.村(嘎查)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盟农牧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嘎查)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嘎查)、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嘎查)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963个村民委员会(嘎查)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嘎查)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盟农牧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牧区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村牧区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牧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牧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牧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盟境内全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牧区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牧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牧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牧区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牧业从业人员。
7.农牧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牧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牧区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牧区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苏木)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是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嘎查):指村民委员会(嘎查)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嘎查):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嘎查)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嘎查):是指本村(嘎查)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嘎查):指本村(嘎查)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嘎查)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卫生室:指在本村(嘎查)地域内,经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嘎查)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