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盟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统计、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盟统计制度;拟定全盟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研究制定重大盟情盟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盟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全盟性的基本统计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指导全盟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指导调查中心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全盟性的各种专项调查工作。
(七)推进全盟统计信息自动化和统计数据库建设,实现统计信息处理自动化。
(八)承办盟委、行署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