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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2 来源:锡盟统计局 人口科

锡署发〔2020〕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0〕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盟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盟情盟力调查。通过人口普查,能够摸清我盟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查清我盟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有力的统计信息支持。同时,对于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人口普查重大意义,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做好普查宣传动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聘用、普查经费落实等各项工作。行署成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盟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务于2020年2月底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各苏木乡镇(街道)于2020年4月底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嘎查村(居)委会于2020年5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小组,认真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国营农牧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盟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盟(旗)人口普查办要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同时承担普查主要工作阶段督查指导任务。盟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盟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以及与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盟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互联网宣传工作;盟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涉及普查设备投资保障方面事项;盟教育局负责协调对在校学生的普查宣传工作,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负责本院校住校师生的普查工作;盟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盟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协助提供全盟福利院、养老院等具体居住人员情况,协助提供死亡人口殡葬相关行政记录;盟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盟自然资源局负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盟住建局负责协调城管、物业等部门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盟卫健委负责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以及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分管领域行业的普查登记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旗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人员可从社会招聘或借调。苏木乡镇(街道)、国营农牧场、嘎查村(居)委会从有关单位借调或招聘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每个普查小区确保配备2名普查员,负责摸底、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从嘎查村(居)委会或社会招聘(包括在校大学生)。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好“两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工作,并为“两员”缴纳短期人身意外保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由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将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各旗县市(区)财政要重点落实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以及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使用个人智能手机进行数据采集的手机使用补贴。各地区不得因普查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的开展和普查数据的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发生,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普查员个人实名认证的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实时上报,或者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每个普查区至少要保证配备1—2台PAD,用于绘制普查区域图等工作。要广泛运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