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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07-0/2020-0005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统计局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通知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10-10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0-10 16:15:0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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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10 16:15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0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基层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规范全区统计工作,以推进旗县级统计工作“四抓四强”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开展部门统计工作“三规范两加强”建设、实现工业园区统计“一强两好”工作目标、实施企业统计工作“121”工程为抓手,形成与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的全区统计基层基础“五化协同”发展机制,促进全区整体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三提高”,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二、目标任务

  (一)推进旗县级统计工作“四抓四强”规范化建设。通过抓队伍强素质、抓规范强业务、抓法治强保障、抓管理强服务,以点带面、以面带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旗县级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1.抓队伍建设强人员素质。保持旗县级统计部门人员相对稳定,人员与设备的配备应与本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和经济规模、所承担的统计工作相适应,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不少于70%。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精神,旗县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旗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一级统计局党组同意。各旗县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根据每年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业务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应以苏木乡镇统计人员为重点,辅之以主要行业、重点企业和部门及工业园区的统计人员,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培、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上下兼顾的分层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一个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要加强对苏木乡镇统计人员的管理,当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督促所辖地区及时报备并提出意见,同时更新苏木乡镇统计人员信息库。

  2.抓工作规范强统计业务。各旗县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涵盖统计业务、政务事务、资料管理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环节工作职责更清晰、程序更规范、监督更有力。要坚持盯企业盯项目、随报随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办法进行数据生产和质量控制,各专业应定期或不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常规数据核查和调研等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要严格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和“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原始记录,健全完善统计纸质、电子台账并保证填报质量,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标准和方法设置统计资料档案室或档案柜,统计资料应当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保管。

  3.抓统计法治强质量保障。各旗县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不得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鼓励有条件的旗县统计部门成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执法力量并做好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资格考试的筛选,确保依法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时,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进企业、进机关,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

  4.抓统计管理强数据服务。各旗县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信息,扎实做好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和剔除及“四上”单位的纳统和退库工作,并及时推送至苏木乡镇统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保证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更新及时。要确定专兼职统计信息化建设运维人员,在确保统计四级专网稳定畅通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搭建必要的网络安全软硬件环境,严格施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探索开展覆盖至嘎查村(社区)一级的统计网络建设,实现嘎查村卡、畜牧业调查等统计资料填报全程电子化、无纸化,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对申请单位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报批并定期公布。

  (二)开展部门统计工作“三规范两加强”建设。通过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活动、公布统计数据,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坚持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全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1.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方法和有效期,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减少普查和全面调查,扩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应用范围,统计指标在正式实施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制定统计调查项目使用的统计分类、统计口径、计量单位等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且与本部门的职能或业务相一致,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其他部门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统计调查项目根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或外,分别报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规范统计调查活动。部门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指导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加强数据质量管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规范统计报表编制流程,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并做好核查记录,确保数据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真实可信。

  3.规范发布统计数据。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抄送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主动对可能引起质疑、误读、误用的数据进行解读,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数据。要制定数据公布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要按年度对统计调查中形成的各类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4.加强部门统计数据共享。部门统计要严格执行《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报送时间和方式组织实施报送,对报送的主要指标数据异常波动情况应作简要说明。要加强与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数据信息的对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数据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也可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5.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基础。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统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总责,应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根据职能机构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岗位,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统计人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部门统计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由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

  (三)实现工业园区统计“一强两好”工作目标。工业园区要以“一强两好”(统计工作力量强、业务工作质量好、依法统计效果好)为目标,坚持督促企业如实报送数据,主动配合统计部门,持续提升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1.配齐配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力量。工业园区应根据园区内企业数量和经济规模、所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量,强化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场所、网络设备等必要保障。要保持园区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发生变动时,应先完成好工作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每名统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律法规、联网直报平台操作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懂报表、能审核、会查询。

  2.推动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质量持续向好。工业园区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指导,要主动配合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严格按照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办法,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随时随机选取园区内企业,就其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查询。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和“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电子台账。要及时将园区内企业新增变更、注吊销、拆分重组等情况报告同级政府统计部门,配合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关注“内蒙古统计微讯”公众号,更新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掌握园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要按年度整理工业园区内生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总额、产业结构等各类基本统计资料,统一装订、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3.推进依法统计工作效果持续向好。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园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告。要定期对企业的统计原始凭证、台账报表、数据审核加工计算过程中的记录及说明进行检查或抽查,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不得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工业园区有权拒绝填报未标明统计法定标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证件人员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

  (四)实施企业统计工作“121”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实施企业统计工作“121”工程(即“一推行两规范一提升”—推行企业数据质量责任制,规范企业统计组织、规范企业统计行为,提升企业统计人员素质),推动全区企业统计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解决数据源头“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推行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要督促组织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机构(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资料。企业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根据统计制度和统计部门相关要求,组织负责本单位统计的机构(部门)和统计人员,制定和落实企业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2.规范企业统计组织。“四上”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及时关注“内蒙古统计微讯”公众号并登录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进行备案登记,因工作需要确需变动,应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工作交接手续,进行变更备案。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须配备至少1台计算机用于开展统计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现内部统计自动化网络管理。

  3.规范企业统计行为。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按照自治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和“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设置统计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且必须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不得伪造、篡改。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资料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不干涉、妨碍政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企业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守信企业认定资格,构成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予以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统计人员要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加强业务检查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4.提升企业统计人员素质。企业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由旗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专业知识培训,且一年不少于两次。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能够熟练运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恪守职业道德,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办法各项任务,切实形成从源头促全程规范、保数据质量的共识;要保障必要投入,建立健全统计保障机制,确保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要加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宣传,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及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统计人员,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指导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跟踪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附件:

  1.统计各专业企业(项目)原始记录内容

  2.内蒙古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

    

  附件1

统计各专业企业(项目)原始记录内容

  一、工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研发类: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记录;

  (四)生产类:生产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五)其他与工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资金支付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研发类: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记录;

  (四)招投标合同类: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其他建筑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等;

  (五)施工(经营)类: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预算、结算、变更、用工记录等;

  (六)竣工类:工程决算、质量验收、交付凭证等;

  (七)材料类:主要建筑材料的品种、消耗量等;

  (八)机械设备类:自有机械设备的数量、功率、价值,对内(或对外)租赁机械设备的数量、功率、价值、租赁费用等;

  (九)其他与建筑业企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三、房地产开发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开发成本明细账、付款凭证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审批文件类: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包括:建筑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四)施工类: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报表、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单等;

  (五)竣工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四方验收单)等;

  (六)销售类:商品房销售台账等;

  (七)其他与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如土地转让及招拍挂合同等。

  四、批发零售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流通类:商品销售凭证、商品内部调拨单凭证、代购、代销商品入库及销售凭证;

  (四)其他与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五、住宿餐饮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销售类:餐饮部销售凭证(包括餐费收入与商品销售等凭证,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等凭证);

  (四)收支类:各项服务收支凭证;

  (五)其他与住宿餐饮业企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六、服务业企业

  (一)财务类: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记录;

  (二)劳资类: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记录;

  (三)研发类: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记录;

  (四)其他与服务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立项类:立项批文、项目可研报告或会议纪要等;

  (二)凭证类: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表或者相关支付凭证、资产负债表等;

  (三)其他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附件2

内蒙古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统计法治建设

1

 

组织领导

 

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2

将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明确部门分管统计工作领导(或负责人)。

4

 

统计法治

建设

 

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5

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6

协助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7

统计机构

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

8

 

统计人员

 

根据部门统计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9

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10

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部门或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11

管理工作

制度

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12

统计工作

条件

统计人员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三、统计业务管理

13

调查项目

管理

按规定程序申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14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

15

 

统计调查

 

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6

严格履行对报表数据审核、查询、报送责任。

17

 

统计资料

管理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资料。

18

按照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

19

建立统计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20

信息网络

建设

凡填报统计报表的部门,能够连接本级统计部门数据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

21

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不发生丢失、毁损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