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索引号:01165907-0/2020-0007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统计局 | 信息分类:政策文件\报告 | ||
概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成文日期:2022-06-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6-29 10:05:3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2022年2月14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黄志强主持召开“研究促进企业‘升规纳统’有关建议专题会议”,会议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将名录库维护工作延伸至社区(村、嘎查),定期对乡镇统计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2021年3月,自治区统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并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和12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等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标准以及总体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工作目标
明确了将名录库维护更新和入退库工作向下延伸,进一步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应统尽统,真实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工作标准
各地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开展工作,在自治区统计局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细化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制定质量控制办法,提高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体要求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支持和保障数据安全三个方面作出要求。